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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在线回答问题

  • 访谈时间:2019-09-24 00:00
  • 受邀单位:荣成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副主任
  • 现场嘉宾:徐建文
  • 本期话题:作为生猪养殖户,现在该如何防控非洲猪瘟,有哪些指导性的建议


问:自去年辽宁省发生了我国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后,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做了哪些防控工作?

答:为切实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按照全国、全省非洲猪瘟防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扎实有效地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各项工作。

1.做好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管。一是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要求,荣成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组织人员对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及屠宰企业开展日排查。截止目前,已累计排查生猪养殖场(户)2.6余万场次、生猪1018余万头次;屠宰场由驻场官方兽医进行监管,排查待宰生猪18余万头。二是畜牧部门与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生猪产品加工企业签订“非洲猪瘟防控承诺书”221份;与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非法调运、私屠滥宰、泔水喂猪、倒卖“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生猪流通监管。一是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畜牧业发展中心牵头,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在高速路口设立动物检疫临时检查站2个、流动检查站1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截至目前,共查验车辆350余辆次,未发现省外违规调入我市的生猪及其产品。二是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生猪车辆消毒工作。目前已对25辆生猪运输车辆进行了登记备案。三是严格做好调运检疫。根据《威海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产地检疫中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威牧疫控字〔2019〕17号)要求,将非洲猪瘟检测作为调出威海的前置条件,确保生猪合法调运。按照要求,所有生猪血样采集必须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并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要求所有运载生猪的车辆必须进行备案,并做好装前、卸后的消毒工作,确保调运生猪安全。

3.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一是指导屠宰企业建立自检制度。荣成市宝竹肉食品有限公司对采购、宰前、宰后三个环节开展“三步”检测(即生猪采购前按照每圈生猪不低于两头的比例进行抽检;生猪入场后对进入待宰圈的生猪逐头采血检测;屠宰过程中对血槽的混合猪血进行抽样检测,做到“批批检,全覆盖”,确保屠宰的每头生猪非洲猪瘟检测都是阴性)。三个环节的采血均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确保样品的真实、可靠、有效。生猪产品检疫申报时必须附有检测报告,确保出厂销售的生猪产品非洲猪瘟呈阴性。二是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三清四明两解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开展相关工作,推动“两项制度”(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畜牧业发展中心进驻宝竹肉食品有限公司官方兽医10人开展检疫工作,并严格落实生猪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周报告制度。

4.强化基层动物防疫能力建设。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重新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702名,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培训,建立乡镇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及时足额拨付各类经费,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实落地。

5.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启动预案,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建立乡镇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共采购大动物扑杀器2台、小动物扑杀器5台及相关防护、消毒等配套物资;同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确保物资始终处于有效状态,提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问:徐主任,非洲猪瘟是什么样的疫病?会感染人吗?您能不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答:好的,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严重危害着全球养猪业。我国将非洲猪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烈性外来疫病,其强毒力毒株对生猪致病率高,致死率100%。

不过请大家放心,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除家猪和野猪外,其它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却没有危害,属于典型的传猪不传人型病毒。

问:徐主任,作为咱们普通消费者现在最关心的就是现在市面上的猪肉还能吃吗?

答:市面上的猪肉当然可以吃。

首先,生猪在屠宰前均经过官方严格的检验检疫,只有达到出栏日龄的健康猪才可以到正规屠宰场屠宰。发生非洲猪瘟后,疫点内所有生猪均被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经营单位都有“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也就是说人们不会在市场上购买到被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猪肉。

其次,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也就是说非洲猪瘟病毒只能在猪与猪之间、猪与野猪之间或者猪(野猪)与钝缘软蜱之间传播,并不会传染给人。

再者,非洲猪瘟病毒在猪肉烹煮过程中较易失活,充分加热后,病毒就会被杀灭。据农业农村部兽医局负责人介绍:加热被感染病毒的血液55℃30分钟或60℃10分钟,病毒将被破坏。也就是说我们日常烹饪过程中只要把猪肉熟透,即使有病毒也会失去感染力并丧失活性。

问:作为生猪养殖户,现在该如何防控非洲猪瘟?徐主任,对此您对我们养殖户有什么指导性的建议呢?

答: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养殖场户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七要”“九必追”“五不补”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封住场、管住车、守住门、把住料、盯住人、看住猪、关注邻、消好毒”的防控措施,切实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七要”:一要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二要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发现生猪异常死亡的,特别对已经免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的猪群出现异常死亡的、从高风险区调入生猪15天内出现异常死亡的要高度关注;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疫情,不得阻碍他人上报疫情等。三要落实好消毒制度。对猪场入口、栏舍、环境要消毒,运输工具卸载前后要及时消毒。四要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坚持四不准原则: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要采取深埋,焚烧等处理。五要遵守检疫申报制度。

六要遵守引种制度。七要建立养殖档案。

“九必追”: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不报告动物疫情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出售病猪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因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发生非洲猪瘟的,生猪全部无害化处理,无任何补贴;若造成其他养殖户损失,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匿毁灭调查证据的、妨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是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